专业杠杆配资平台 乐凯胶片最新公告:子公司乐凯光电拟预挂牌增资扩股... 河南股票配资 天风证券:给予银轮股份买入评级,目标价位20.2元... 福建股票配资 萧敬腾庆功宴多位网红现身!周琦惨遭忽视,曝韩景枫娶李谣原因... 股票杠杆有哪几种 8月13日ST金鸿现131万元大宗交易... 股票配资网站开发 新高教集团(02001.HK)8月29日耗资6.95万港元回购...
栏目分类
热点资讯
>> 你的位置:正规实盘配资网_线上实盘配资_网上配资排行榜 > 线上实盘配资 > 股票融配资 公司热点|张家界:法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

股票融配资 公司热点|张家界:法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

发布日期:2024-11-07 23:11    点击次数:95

  

股票融配资 公司热点|张家界:法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

马超,作为王者荣耀中的一名战士型英雄,其最大的特点在于其超高的机动性和持续的输出能力。在肉野泛滥的版本中,马超之所以能够成为高端局的优解,首先得益于其独特的技能机制。马超的被动技能“魔影突袭”赋予了他每次释放技能后都能获得加速和强化普攻的效果,这使得他在战场上能够灵活穿梭股票融配资,无论是追击敌人还是逃离战场都游刃有余。

K图 000430_0

  张家界(000430)10月17日晚间公告,10月16日,公司收到湖南省张家界中院送达的《通知书》和《决定书》,申请人张家界博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博臣建筑”)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张家界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同时,申请人认为公司具备预重整的条件,因此一并向张家界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预重整。张家界中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张家界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预重整临时管理人。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受理重整申请的文书,申请人的申请是否被法院受理,公司能否进入重整尚存在不确定性。

  中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

  2024年10月16日,公司收到张家界中院送达的(2024)湘08破申12号《通知书》,博臣建筑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同时,博臣建筑认为公司具备预重整的条件,因此一并向张家界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预重整。

  张家界中院(2024)湘08破申12号《决定书》主要内容:为有效识别公司重整价值及重整可行性,降低重整成本、提高重整效率,本着及时挽救企业、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张家界中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预重整期间为三个月,必要时在报经人民法院同意后,可以延长三个月。

  预重整期间,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有关债务人义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张家界中院(2024)湘08破申12号之一《决定书》主要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预重整工作指引(试行)》第八条的规定,张家界中院指定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临时管理人。

  ▲图源:张家界公告截图。

  进入预重整程序及被申请重整的影响

  公告称,预重整期间,预重整临时管理人将启动债权申报与审查、审计及资产评估、招募投资人等工作,并与债权人进行沟通和征询意见。张家界中院决定对公司进行预重整,不代表公司正式进入重整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张家界中院受理申请人对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公司将依法进入重整程序。法院将依法指定管理人,管理人或公司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公司债权人根据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获得清偿。

  无论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公司都将在现有基础上继续积极做好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

  公告称,目前申请人向法院提交了重整申请,但该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情况并根据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无论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公司都将在现有基础上继续积极做好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如果法院裁定受理申请人对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如果法院裁定受理申请人对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但公司未能顺利实施或执行完毕重整计划,仍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股票融配资,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上一篇:股票配资资金安全 锂电池概念股震荡调整 多股跌超10%

下一篇:没有了

Powered by 正规实盘配资网_线上实盘配资_网上配资排行榜 @2013-2022 RSS地图 HTML地图

Copyright Powered by站群 © 2009-2029 联华证券 版权所有